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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张借条,借款加上>利息超过120万元。借条上,借款方廖金香一家人不光签了字,而且还摁了手印。借条持有人将这家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还款。然而,廖金香一家人却认为,这起借贷官司背后存在着重大隐情。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1996年5月,甘海成向我借款101.8万元,出具了两张借条。2007年至2009年间,我向甘海成索要借款时,由甘玉箫、廖金香和甘雪出具借款条七张,共计101.8万元。”――刘颖(起诉书)
“刘颖属于诈骗惯犯。2009年,刘颖拿事先编造的借条逼我一家三口抄写。今天又拿出这101.8万元所谓的借条,进行连续诈骗。”――廖金香(答辩状)
七张借条,借款加上利息超过120万元。借条上,借款方廖金香一家人不光签了字,而且还摁了手印。借条持有人将这家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还款。然而,廖金香一家人却认为,这起借贷官司背后存在着重大隐情。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七张借条引发巨额诉讼案
今年3月31日,廖金香一家三口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廖金香今年58岁,丈夫甘玉箫今年59岁,女儿甘雪今年28岁。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甘雪的堂爷爷甘海成。
起诉这家人的是今年54岁的刘颖。刘颖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5月,甘海成向她借款101.8万元。当时,甘海成向她出具了两张借条(后借条被甘海成收回)。2007年至2009年间,刘颖向甘海成索要借款时,由甘玉箫、廖金香和甘雪向她出具借款条七张,共计101.8万元。刘颖请求法院判令廖金香一家三口偿还借款及利息,甘海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刘颖写明,利息为19.522万元。
借条上,有借款人的姓名和手印。对于签名和手印,廖金香一家人承认确系他们所为。
案件定于5月3日在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过,就在开审前一天,在大连市某论坛上,突然出现的帖子使得事情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经记者调查,发帖人为甘雪。甘雪称,此案背后有重大隐情,“我们一家人都快被逼到绝路上了。”
被告一家称此案有隐情
5月3日,记者见到了廖金香一家人。廖金香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答辩状,“隐情就是这些。”事实上,在法庭答辩环节,廖金香一家人的代理人也是按照答辩状的内容进行阐述的。
答辩状中写道:“刘颖属于诈骗惯犯,曾被中山区法院判诈骗罪入狱12年。2007年7月被释放后,刘颖又于2010年因诈骗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刘颖得知甘玉箫曾因伤害案判刑一年,甘玉箫打算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刘颖谎称她能为甘玉箫翻案,并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赔偿金380余万元。刘颖以办事需要打点为名,骗走其钱财物品共计30余万元,进而企图骗走其房产……2009年,刘颖拿事先编造的虚假借条逼我(指廖金香一家三口)抄写,钱未骗到手。今天又拿出这101.8万元所谓的借条,通过‘法律碰瓷’进行连续诈骗。”
一切说法的成立,均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才行。那么,被告方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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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休庭后报案
5月3日,法官宣布休庭。廖金香说,当天下午,他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反映被诈骗的情况。廖金香说,当初很多钱都是东挪西借凑来的,至今还有20万元借款没有还清。“现在,丈夫失业在家偶尔打些零工,女儿每个月收入为1000元,已经58岁的我每天要打两份工维持生计、慢慢还债。”廖金香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焦点问题
1借条的合法性
甘海成表示,1996年5月向刘颖借钱,纯属子虚乌有,他当时不认识刘颖,是后来通过朋友结识的,“根本就没发生过实际借款。”廖金香说,七张借条是在被诱骗的情况下签署的。“为了能拿到380余万元赔偿,我们凑了30多万元。后来,刘颖又要钱,但我们没钱了。刘颖说,我可以帮你借,借条上就写欠我的钱就行。后来,刘颖拿出事先写好的借条,让我抄写一遍,然后签名并摁手印。”
按此说法,七张借条本就是廖金香一家三口和刘颖之间的债务关系,怎么会和甘海成发生关联呢?对此,四名被告表示,他们也不清楚。
2原告是否对被告实施过诈骗
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刘颖是否承诺过帮人申请办理380余万元赔偿,她没听说过,“但听起来应该不真实。”
廖金香在写给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中称:刘颖自称认识中央、省级以及大连市某些领导,先后以为甘雪找工作、帮助甘玉箫翻案申请380余万巨额赔偿等为名,于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间实施了诈骗。2009年9月6日,刘颖再次称为甘玉箫翻案需要钱,又建议他家抵押房产筹钱。在中介公司,甘玉箫听到刘颖和中介经理对话,称其为“彪子”时,才大梦初醒。廖金香说,而后刘颖消失了,他们报了警。此后,刘颖因为其他诈骗案判刑一年。但这家人并不知道,以至于没继续反映案情。
对于廖金香的这份材料,有两名证人愿意出面作证。其中一人为陈某,她说,当时,刘颖称自己买了冰箱,打算放到陈某女儿家里,后来得知,“这冰箱是廖金香拿给刘颖打算转交给‘领导’的。”陈某说,后来刘颖把冰箱给拿走了。另外,被告方当庭提交了中介经理的证词。
3原告是否有足够资产借出101.8万
刘颖代理人称,刘颖此前曾经经营过公司,有一定资金实力。而被告方则表示,“经调查刘颖为无业,哪有这么多钱出借?”
目前,可以确信的是,刘颖因诈骗犯罪两次接受处罚的情况属实。对于上述三个焦点问题的各种细节,由于刘颖未到庭且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因此尚难以获得证实,也无法给出任何定论。不过,刘颖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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