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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收条”和“借条”是否等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实施>民间借贷就签个欠条或收条来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这种现象非常之普遍,甚至有很多人认为欠条和收条就等同于借条。其实不然,因为在法律上“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别。“借条”在证明力和诉讼时效上明显有别于“欠条”、“收条”。在这里提请民间借贷的双方最好以订立借款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双方的借贷关系,避免因形式不规范而导致借款未能获得最为有力的保护。
(2)借款合同署名错误,会有怎样的结果?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因合同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比如,委托他人代签、签错名、签了很多种名,被他人冒签等等都会招致法律>风险。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时,谁为出借人,谁为借款人应当署名准确,一方为企业的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这样有利于明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3)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是否可以主张利息赔偿?案例:2007年5月2日吴某找到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某借款5万元给吴某,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按期归还借款。2008年6月,李某找到吴某要求归还欠款,但被吴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推托。2009年11月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主张借款期间利息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可能对利息做出约定。但对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债务人自愿给付的除外。
(4)担保不明确,会导致哪些后果?对于担保人,首先应当审查其资质,是否存在不能为担保人的情形。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他的担保行为才是有效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就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对于担保物,则应当看看是否存在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的情形。例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就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5)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应在何时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