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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文
继2011年由高利贷引发的温州老板“跑路潮”之后,>民间借贷危机还在发酵。2013年6月1日,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位债权人,因为不堪压力自杀。
在银行“钱荒”、出口订单减少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越来越大。融资难度大,中小企业难免铤而走险,打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非法民间融资也就趁虚而入。2013年一季度,浙江省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类案例125起,涉案金额近120亿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4倍。
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借高利贷,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变异形式。为什么说是变异?因为民间借贷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高利贷。
对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是不可或缺的空气,也是成长的土壤。在温州,几乎每家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或多或少地得到过民间信贷的帮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大量的民间资本被聚集到一起,弥补了中国>金融市场对中小企业扶持不足的缺陷,成为中小企业的活水源头。就像一位民营老板所说,从来没有向银行贷款,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或者是向朋友借,或者企业之间拆解,或者向钱庄借钱。
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也避免了大量民间闲置资本出借无门的尴尬,以市场为导向,突破了地域和空间限制,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优化了资源配置,盘活了中国经济。
然而,由于没有正式的“身份”,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得不到法律保护。缺乏制度与法律保障的民间借贷,就像是一场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运作机制不规范,风险不易监控等特质,使得民间借贷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
现在,民间借贷已经危机四伏,中小企业也拉响“缺钱”的警报,民间融资亟须激活和规范。
要激活、规范民间融资,首先就要为民间借贷立法,使其合法化。
不能因为高利贷、非法集资,我们就把民间借贷一棍子打死。一味打压非法融资方式,不但会屡禁不止,恐怕更多的地下钱庄会冒出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民间借贷的尴尬境地,通过法律手段为民间借贷验明真身,从地下走向地上,政府才能对它进行监控,进行阳光化运作。
最近几年来,笔者一直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0年,笔者牵头各地的专家一同起草了《民间借贷法》。不过,效果始终有限。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后,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后,笔者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民间出借”和“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希望接下来会有更实质性的进展。
温州是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不妨先将其作为“小白鼠”,成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试点。
要激活、规范民间融资,还要借助>利率市场化。
民间借贷为什么会演变成高利贷、非法集资?除立法缺失外,和>人民币利率管制不无关系。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我国对人民币利率一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部门不得自定利率。尽管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贷款利率仍旧受中央银行的下限管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则受到严格的上限管制。
中央实施的人民币管制利率,大大低于市场利率,直接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扶持项目,即使民营企业愿意提供更高的利率,银行资金也爱莫能助。另一方面,人民币存款的上限管制,给人民带来的是“负利率”。与存银行相比,人们更愿意把钱以高利贷的形式,贷给缺钱的中小企业,以获得更好的收益。
可以说,是人民币利率管制加剧了高利贷的泛滥,把一些寻资金无门的企业逼上了绝路。由此来说,规范和激活民间融资,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大势所趋。
将民间借贷合法化,让其在市场化利率的开放市场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才能降低贷款利率,而不是靠垄断贷款来降低利率,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作者系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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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提示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民间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均合法,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30%~70%以内,风险有保障。
什么是温州指数?
自2011年9月份局部民间借贷风波爆发之后,温州民间资本在体制外无序运作与缺乏监管的风险充分暴露,由此引发的负面现象一度让温州经济陷入发展困境。在此情况下,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的发展思路出炉。
2012年4月份,“温州指数”编制工作即启动,经过前期准备、专家论证、数据采集、计算分析以及验证调整后,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对外发布。
目前,“温州指数”设有数据监测点约400个,包括温州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以及部分实体企业样本、民间借贷委托监测点和典当行等其他市场主体,平均每日采集样本量超过150笔,已基本形成了涵盖全社会各种借贷行为的利率监测体系。
注: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每周向社会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指数和每日的“温州指数”。一些机构和个人需要借贷时,可以关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指数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