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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扩大,激发创业出借新动力
“38号文的一大突破是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借主体范围。”广东地税税政二处负责人刘柯表示。据38号文规定,享受此次税收优惠的出借主体分为公司制创业出借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出借企业、天使出借个人三大类。其中,创业出借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与以往要求不同的是,此次享受税收优惠试点的企业既可以符合发改委等10部门颁布的《创业出借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可以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出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出借基金的特别规定,政策更加灵活、优惠覆盖面更加广泛。”刘柯介绍。
据悉,此次38号文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出借抵扣政策扩大到个人出借者,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出借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包括天使出借个人。
38号文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出借企业,将此前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法人合伙企业扩展到了个人合伙企业。
有创投机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次针对个人天使出借人也推出了抵税优惠这一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人士投入到初创出借的行列中来,同时也有助于国内创投机构做大做强。
降低出借对象门槛,针对初创出借精准施策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出借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相比,38号文将创业出借企业、天使出借人的出借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到“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这实质上是扩大了政策的覆盖面。”广东地税税政二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解释:“初创科技型企业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不容易,但对于资金的需求却十分迫切。目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实现了对于创投企业和天使出借人开展初创出借的精准扶持,一解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起步初期融资方面的燃眉之急。”
不过,税务部门提醒,享受此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出借,仅限于以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股权出借,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据悉,38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出借,在执行日期后出借满2年,且符合相应规定的可适用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