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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学者周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和合作人起草的有关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据新华社报道,这部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有五章36条,其中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了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作了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作了界定,对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与我国现有的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打通。
立法建议稿历时一年多完成
“好几年前就有这个想法和民间需求,但是真正起草这个建议立法的草案是去年,频发的民间借贷风波促使立法的迫切需求。去年10月基本完成起草,今年1月份正式定稿。”昨天,周德文告诉本报记者,该课题是兼任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的他与该院研究员刘兴成在浙江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共同完成的。
周德文说:“最近几年全国出了很多民间借贷案,立法是规范这个行为的必要保障。我觉得民间借贷的立法,现在到时候了。”
他指出,民间借贷立法为的是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他的建议稿也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
“这个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是我与合作人多年的研究成果,肯定是不完善的,目的是推动对民间借贷立法,并在立法中吸纳我们研究成果的一些合理内容。”周德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
此外,他们还完成了《民间>出借促进法》的民间草案。周德文认为,民间借贷与民间出借相辅相成,这两项的立法应当配套进行。
建议专门机构监督民间借贷
纵观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目前尚是一片空白。温州提交的这份建议稿首先提出,要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民间借贷行为应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而此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其他方面不允许。
为防止民间借贷中出现的资金诈骗等“庞氏骗局”,该建议稿提出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禁止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贷本金中扣除或计算复利;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进行民间借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而针对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利息4倍的规定,该建议稿提出,民间借贷可以就借贷金额、利息、借贷时间、借贷期限和偿还方式等内容自行约定,在民间借贷领域试行利率市场化,以限制和消除普遍的高利贷现象。
周德文认为,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便于政府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并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如果没有登记的民间借贷,自然就不受法律保护。”周德文说,有必要存在这样的机构,对民间借贷的过程进行风险监督,从而促使借贷合同规范化,降低风险。
事实上,近日温州第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试营业。这也是温州先行试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一次“破冰之旅”。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其个人微博上说,“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营业以后,受到方方面面人士的关注。感谢大家对温州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持和关心。至于公司成立以后的监管问题,确实是我们要重视的问题。去年底温州市已经创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其中一个处专门负责监管这一类公司,同时每家公司都确定一家银行实行资金的运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