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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利益迷局
据重庆一中院副巡视员、原执行庭长汪夏透露,事实上,因为金鹰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方面已对该案执行终结,不再追究金鹰公司剩余债务,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也同意了。但罗克称至今未收到法院的裁决终结书。
汪夏表示,重庆一中院在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中程序没有问题,但她坦承执行法官在裁定书下达方面确实存在“瑕疵”。
“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为何多年来得不到纠正?”重庆市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认为,背后一定存在隐情和利益纠结,“在执行过程中是什么原因致错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在但彦铮看来,该案是借当时执行混乱,以所谓程序公正,把中介评估机构、银行、执行联合起来,让被执行人蒙冤,让重庆司法公正蒙羞。
“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近年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但彦铮坦言,在重庆打黑风暴中曝光的重庆法院系统“执行窝案”就是执行腐败的典型,落马者不仅包括重庆市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还牵出重庆市高院、一中院、五中院等执行委员会及执行庭的8名法官。
事实上,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纠葛,至今对外界仍是一个迷局。
罗克透露,长寿农信社2001年6月将金鹰公司推向被告席的前一个月,曾介绍重庆祥瑞酒店旅业管理公司老总吴明清与金鹰公司洽谈,由祥瑞接下已停工的“金鹰宾馆”,同时接下金鹰公司所欠长寿农信社的全部债务,此外还补偿金鹰公司130万元左右。
当时双方已签订合同。但时值长寿农信社主任换人,由龚文艺接任。“龚不同意祥瑞与金鹰签订的债务承接方案。他表示>贷款已到期,金鹰公司该还款。然后将我们告到法院,就有了后来发生的系列事情。”罗克说。
龚、吴二人一直被罗克怀疑有内部交易,但罗缺少证据。但祥瑞管理的寿星大酒店称自己并非既得利益方,其负责人杨志说:“我们该掏的钱早就掏了,却受到案子影响,酒店快要停业了。”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获悉,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几个相关人员目前处境尴尬。重庆法院系统知情人士称,主办法官袁华禄在重庆打黑风暴下的内部整肃中,已离开法院系统,其重庆五中院审判员职务在2010年3月26日闭幕的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被免去。
长寿农信社中层干部向科宏,亦在2009年重庆打黑风暴中,被指控为长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身陷囹圄。长寿农信社原主任龚文艺,几年前因在信贷上出了问题而被开除公职。
“一旦查出我方人员在这起执行案中存在问题,我们绝不包庇、袒护,绝不手软。”重庆一中院相关人士对时代周报说。
案件进程
1997年,罗克夫妇决定>出借酒店业。当年,金鹰实业公司购买下长寿大厦1—5层房屋,并按三星级酒店进行设计、改造。该酒店命名为“金鹰宾馆”。
1997年,金鹰实业公司先后三次向长寿农信社贷款共计1072万元,以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7155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2001年6月,长寿农信社将金鹰实业推向被告席。
2001年6月21日,重庆一中院下达判决书,要求金鹰实业偿还长寿农信社贷款本金1072万元及>利息。
2001年9月19日,重庆一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
2001年10月19日,金鹰公司和长寿农信社在法院开庭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01年10月22日,法院、当事人双方现场履约,金鹰公司向长寿农信社交付长寿大厦1—5层房屋及全部图纸资料,长寿农信社也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
2001年10月23日,罗克接到重庆一中院执行法官夏节荣通知:到重庆祥瑞公司办公室,签订一份交接纪要。
2001年10月25日,两人向重庆一中院提起异议。
2001年11月19日,长寿农信社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01年11月16日,重庆一中院竟提前裁定将长寿大厦1—5层仍作为金鹰公司财产查封。
2002年2月22日,祥瑞公司已开始改造装修这些房屋以及该楼负一层,并以此为经营场所,在长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新的企业—重庆寿星大酒店。
2002年3月9日,重庆一中院下达继2001年10月22日后的第二份裁定书(案号:(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号)称,将金鹰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部分债务。
2002年4月29日,(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1号裁定书下达,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查封。
2002年10月22日,作出的458—2号裁定书,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金鹰公司部分债务。
2003年7月8日,最后一份裁定书称“长寿大厦负一层是1-5层的附属物,不具有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的独立性”,驳回案外人冉秀林的异议。
2008年8月,重庆高院启动第四次复核审查,专门为此案成立合议庭,并指派专人复查,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
2010年3月16日,重庆高院向一中院下达(2008)渝高法执监字第180号《执行监督指令函》。
2004年至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先后四次立案审查,直到第四次方认定是一起执行错案。2010年3月16日该院下达《执行监督指令函》,指令重庆一中院纠正,限期执行回转,撤销错误裁定。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作者:邓全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