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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向中国网财经中心透露,信达>证券>出借顾问徐寿文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引诱出借人齐某购买三一重工,并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徐寿文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181条规定。
虚构增发价引诱出借人买入三一重工
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市场总监徐寿文对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手机信息。2011年4月1日,徐寿文告诉齐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
2011年8月24日发布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三一重工近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2011年9月5日发布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联交所审议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请的公告》。公告内容表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举行上市聆讯,审议公司发行不超过1,541,075,658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公司H股保荐人已收到香港联交所向其发出的信函,当中指出上市委员会已审阅公司的上市申请,但该信函并不构成正式的上市批准,香港联交所仍有对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提出进一步意见的权力。请出借者注意出借风险。
由上可知,虽然三一重工公告称其拟增发股票并在香港上市,但是并没有公布或披露其拟发行H股的价格。而徐寿文在提供出借分析时却称,“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在虚构三一重工增发价的基础上得出三一重工将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引诱齐某买入三一重工股票。齐某作为信达证券客户听信徐寿文言论买入三一重工股票并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
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等多部法规
张远忠律师认为:徐寿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第四“出借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邮轮と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出借者的信息”的规定和《证券、期货出借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出借咨询机构及其出借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出借人或者客户提供出借分析、预测或建议。”
根据《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寿文应对齐宝玲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所律师认为徐寿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徐寿文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出借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究该类犯罪性质责任的标准。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的追诉标准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出借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标准》对于诱骗出借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的追诉标准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出借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出借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注册证券从业人员查询显示:徐寿文,执业岗位:“证券出借咨询业务”;工作岗位:营业部营销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