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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电脑、贷款买手机、贷款买家具,消费者在享受提前消费的快乐时,逾期还款的滞纳金问题也随之产生。滞纳金该不该收?收多少合理?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自2009年3月以来,不断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反映向四川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贷款买手机,逾期还款滞纳金太高,简直就跟高利贷差不多。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112元月收滞纳金近120多元
经过一番比较,消费者小林决定购买一款“步步高”手机,并选择分期付款。总价1380元,首付380元,其余1000元分九次还完,月供144元。2009年10月的一天,小林在导购人员的引导下,来到设在成都太升南路某手机商场的捷信公司柜台,顺利地办完了贷款手续。
“我想,一个月就100多块钱,轻轻松松就还了。”小林说。所以当初没有想到会逾期还款,更没想到会有高额的滞纳金,捷信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提示过他。签的贷款合同也不知道扔在哪里去了。
今年初,小林所在的建筑公司换了工地,他从成都来到德阳上班,无法按时到成都指定的银行还款,5月份的月供就没有付。由于上月有32元的余额,实际未付112元。结果逾期一个月,捷信公司电话告知他,除了要求尽快还清本金外,还需要支付滞纳金120多元,超过本金的100%,令小林非常吃惊。2010年6月18日,小林正式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质疑该滞纳金的合法性,表示如果不合法,他将一直拒绝交纳。
据了解,自2009年3月以来,这已是该消费维权网站接到的第5起关于捷信公司滞纳金的投诉。
2009年3月25日,消费者谢先生投诉称,2008年10月他在捷信公司贷款购买了一款诺基亚n82手机,月供417元,因工作原因外出未及时还款,几天时间就产生30多元钱的滞纳金。
2009年3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2008年在捷信公司贷款购买了一部手机,每个月24日还款207元,2009年3月24日她准时到银行还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把账号少输入一个0,导致了还款项没成功,3月29日捷信公司给她发了条短信说逾期还款产生罚金21元。
2010年2月6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2008年7月他在捷信贷款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分期付款),当年12月延迟了几天还款,直到2009年的2月份才通知他有89元的滞纳金产生。由于今年1、2月都未延期,所以对滞纳金产生疑问,当时也就没去处理,最后竟算出了2000多元的滞纳金。
据消费者反映,当对高额滞纳金提出质疑,对方工作人员无法清楚地做出解释,态度也不好,甚至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催收。
李先生在投诉信中这样写道:“他们疯狂的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人生攻击。打电话到我上班的公司,谎称我以公司的名义(办理分期要填工作单位那一栏)在外进行行骗。最过分的是打电话到我老家,不停散布诋毁我名声的言语,结果被我高龄的奶奶听到。本来老人家身体就不好,现在气急攻心,得了脑中风为此住进了医院。”
滞纳金成了一本“糊涂账”
据捷信公司网站介绍,捷信集团是欧洲领先的消费>金融提供商之一,2007年在深圳建立“信用工厂”,2008年6月在四川设立分公司,“核心业务是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主要是提供贷款给寻求购买耐用品的客户,”“包括店内分期付款,信用卡和现金贷款”,自称为“中国消费贷款的领导者”。2010年2月该公司获批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中国银监会2009年7月22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日前,本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四川省银监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得知,四川目前仅一家公司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但这家公司不是捷信公司。
2010年6月30日,捷信公司公关部经理王南给本报记者发来电子邮件,解释称捷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合法的,采用的是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合作的信托模式,“即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责募集资金,向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捷信提供全额担保,整个营销、审核、催收工作主要由捷信承担。”
关于滞纳金问题。据消费者提供的一份与捷信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逾期一个月还款,滞纳金每天可达到9%。
具体约定是:“借款人首次发生拖欠期款支付的情况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的十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其还需按期款的5%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如>贷款人在到期还款十天后二十天(含)内全部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5%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如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二十天后至下一到期还款日(含)在内,则需缴清相应欠担保人月款,则还需在前述7%的滞纳金的基础上再缴纳期款的2%作为滞纳金。”
王南称,这是2009年10月以前的旧合同版本,新合同中规定是:“从第十天开始收取罚金30元,从客户月到期还款日到滞纳金产生,有十天可以理解为\\\免息期\\\供客户及时还款;逾期第30天、第60天和第90天,分别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产生80、130、130元。”
照此约定,小杜仍无法准确知道自己逾期一个月的滞纳金是如何算出来的。按照捷信公司催收人员告知他的滞纳金数额,112元逾期6天是17元多,再超过11天是53元,再过11天又是53元。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捷信公司业务人员给消费者介绍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与王南的解释也不相同,令人一头雾水。6月26日,本报记者以顾客身份到成都太升南路某手机商场咨询,选好一款手机后表示想分期付款,导购人员立即将记者引到设在商场内的捷信公司业务专柜,但捷信公司工作人员不在现场,本报记者随后致电柜台服务人员刘某。
当本报记者主动问起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时,刘某说:“第一次逾期就10元钱,以后会累计。”接着又说:“最低10元。第一个月10元,第二个月、第二个月大约就是30元,再后再加80元,再后就是130元,以后就都是130元”,其中包含每次5元的催收费。刘某最后说,“这些都是没必要的,一般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律师:滞纳金太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越来越具有损失补偿或赔偿性质,而越来越少具有惩罚性质,显然规定得过高就有失公允。再者法律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大家守法,而不是违法。
专业从事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张宏雷认为,滞纳金本质就是违约金,是因滞纳而收取的违约金,因为资金有成本,相关企业收取滞纳金是法律允许的。目前对违约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其次《担保法》中规定的“定金”,实质也是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张宏雷律师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果太高,可以向起诉或仲裁要求降低违约金。目前法律界基本上有共识,违约金或滞纳金可以约定,但不能过高,因为过高就像高利贷了,对消费者不公平,法院一般会主张按本金的30%收取。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约定无效。
经营者采取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滞纳金,如果违反了相应地法律法规,即使消费者在合同上签了字,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张宏雷律师认为,采取格式合同的,对一些重要的条款,经营者要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注意义务,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更不能再宣传中进行错误的引导。
省消委:消费者要重视阅读合同条款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规范合法的消费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但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据《消法》和四川省《消条》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宣传、业务介绍、合同等各个环节,对滞纳金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警示。如果因提示、告知不充分,甚至误导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
刘乔副秘书长表示,鉴于消费金融服务中滞纳金问题存在一定的典型性,省消委近期将发布一期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选择金融服务时,特别重视消费金融公司的合法性,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不同意的格式条款有权提出协商,同时尽量避免延期付款,以免遭受高额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