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而其经营的地域则被限制在了县域范围内。但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逐渐融合,部分企业产生了通过其互联网平台面向客户提供小额借贷服务的需求。
因此,互联网企业能否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在互联网平台上向其互联网客户开展借贷活动,实质性地将县域限制打破,将服务推送至全国范围,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新课题。而2015年7月14日出台的十部委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首次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依据。
真正第一个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做出专门地方性规定的是江西省赣州市,其于2013年11月6日公布了《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大规模开展互联网业务、拥有大量网络客户资源的国内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发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自己互联网上的客户,特别是小微客户业务发展提供小额贷款等服务的新型网络金融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
“网络小额贷款”这一概念最早见于政府文件是广东省金融办2013年9月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网上贷”业务实行放宽经营范围试点的批复》,根据批复内容,欧浦小贷可依托互联网,面向其全国欧浦钢网会员单位发放贷款。
2015年1月10日,科技部发布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拓宽融资渠道”一节中提到“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