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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网贷产品客户资金或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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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某>人人贷平台设计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赵某将2012年5月发放给借款人李某的期限12个月的>贷款1.8万元以及发放给其他人的6笔贷款(金额共计9万元)形成的债权打包设计为网贷产品转让与钱某,钱某将购买网贷产品资金支付到转让人赵某银行账户。钱某购买的网贷产品期限为3个月,协议约定期满后钱某按其出资金额的102%再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赵某或其提供的其他债权受让人。赵某对李某放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钱某购买网贷产品提供的资金,通过滚动发行将3个月的短期资金集合成长期资金,发放12月-24月不等的贷款。赵某向李某放贷实际收取的年利率为20%,但支付给钱某的年化利率仅为8%,利差高达12%。
市金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例中,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借款人李某等之间的资金操作复杂,资金运作缺乏监控。出资人钱某只有通过赵某及其公司了解借款人李某等信息,赵某个人的道德>风险无从约束,存在虚构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赵某及其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从而达到将钱某等网贷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的目的。同时该类公司存在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行网贷产品来维持资金周转、做大资金规模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最终给网贷客户造成较大损失。
股权>出借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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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借贷模式和网贷模式,有的人人贷平台公司还想出了吸引客户入股的经营模式。
某人人贷平台公司设立了多个>出借公司,并在相关区域的营业网点进行营销介绍,吸引客户出借入股。
去年1月,出资人苏某就被这种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和该平台公司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出资40万元,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合作期满后出资人可退股,由该出借公司收购。而且,股东与该公司的资金进出频繁,存在老股东资金退出和新股东资金进入的滚动筹资行为,公司实际吸引的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同时,该公司资金并没有像营销人员宣传的那样去直接出借产业,而是被占用出借到有关房地产企业。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个人人贷平台公司名义上是组建出借公司吸收股东入股,但实际上是采取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向出资人滚动吸收资金,并且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了营销,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本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