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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银行做批发小贷做零售
第2页:银监会态度不明晰
第3页:利率商定成监管顾虑
银监会态度不明晰
这种>信贷资产转让模式却颇受争议。争论的焦点首先落在了银行和小贷公司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有没有与银监会相关规定打“擦边球”。有质疑称:“这个资产转让模式中会涉及到银监会明令禁止的"回购"问题。表面看来,这是一个"卖断"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不过,在银行合同之外,小贷公司与企业的>贷款合同条款中设置了回购渠道,资产到期前1个月,小贷公司借道贷款企业,把信贷资产又做了"回购"。”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网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自通表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该通知规范的主体,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是否属于该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还需要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由于有上述通知的存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问题。
时代周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深圳银监局,其工作人员称,银监会发布的所有文件都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没有权限管理小贷公司。按照上述银监会通知,资产转让的双方必须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中一方是小贷公司的话,银监会是管不到的。
另外,孙自通称,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产品也可能涉嫌违规。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文件中,银监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购买、宣传、代销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审慎合规从事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按照“真实性、整体性、洁净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对不合规、高风险、无监管的领域要审慎对待,不得盲目介入。孙自通认为,该通知虽然是针对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小额贷款资产受益权凭证业务所下发的通知,对于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非公开的一对一合作,更应从严适用。
李俊称,往往银行的分行持赞成态度,但到了总行,意见就发生了变化;而银监会态度暧昧,这让银行不敢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很难开展。
时代周报记者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求证,相关负责人称,与中恒泰的合作没有开展起来。而李俊称,之所以与建行的合作暂停,是由于建行深圳分行在做这个模式时,没有向总行报备。另外,深圳分行与中恒泰对接部门随后一分为三,中恒泰要重新进行对接,对接工作目前还没完成。他还称,建行的合作虽然暂时中止,但其与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国银行的合作即将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