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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01日03:55海峡网-厦门晚报
银行信贷科两职员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廖桂金通讯员张钟)明知这家>贷款企业已经“烂得扶不起来”,某银行鼓浪屿支行信贷科副科长夏庆华和职员黄赞渊锲而不舍为这家企业“输送血液”,最终导致银行900万元一去不复返。
夏庆华,大学文化,原是某银行鼓浪屿支行信贷科副科长,2000年6月30日因受贿罪被处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黄赞渊,大专文化,是夏庆华的属下,在夏之前也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夏庆华与涉案企业金华山公司的相关领导是多年的“酒肉朋友”,金华山公司经常带夏庆华出入夜总会、高档酒店,让夏享受着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幸福生活”。
从1997年6月向金华山公司发放第一笔贷款150万元起,直至1999年5月,这家银行都在前一笔贷款尚未到期或已经到期还贷后,继续对金华山公司发放了17笔共计2100万元的贷款。这18笔贷款,金华山公司归还11笔,共计1350万元,其中1308万元是向其他同为鼓浪屿工行的信贷客户拆借来还贷的,之后在下一笔贷款到账的当日或次日将贷款转还给拆借企业。
法院认定,夏庆华作为信贷科副科长,明知金华山公司早就无法以自有资金还贷、还款能力已出现严重缺陷,但仍然帮助该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还贷,之后在>发放贷款的审核中建议继续放贷;而黄赞渊在获知金华山公司的这些情况后,仍然只进行形式审查,甚至为企业修改呈送银行的报表。两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银行方面对金华山公司的贷款>风险度多次做出错误评估,最终导致900万元的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本周一,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思明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夏、黄二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未执行完毕的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夏庆华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处黄赞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争议一:900万元是否无法收回
夏庆华和黄赞渊说,这家银行的厦门分行已于2000年6月10日将其所属的鼓浪屿支行对金华山公司全部贷款本息930万余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这是一种等价有偿转让,银行方面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但是,法院调查后发现,该行贷给金华山公司的7笔借款合计900万元,实际上已经逾期无法收回,而金华山公司已停止经营并于2003年2月18日被注销。根据有关规定,这900万元借款应列入呆滞贷款范畴。
而该银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将该部分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受让后,也仅向担保单位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收回9万元,其余贷款本息至今无法收回。截止到2004年5月25日,利亚商贸公司还欠工商银行贷款692万元。
法院认为,夏、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政策性的风险转移,不能作为损失挽回的抗辩理由。
争议二: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夏庆华提出,本案如果构成犯罪也属单位犯罪,他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为本案放贷手续完整,涉及从行长到信贷员各环节,整个放贷过程是集体研究银行领导签字后决定的,他其实是完成领导的指派工作,目的是为了“公利”而非“私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金华山公司出现资金紧张、多次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情况下,信贷科副科长夏庆华帮助拆借资金,而信贷员黄赞渊对于金华山公司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甚至为企业修改呈送银行的报表,导致银行对金华山公司贷款风险度多次做出错误评估。夏、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最终导致900万元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两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