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借款人李建生须归还深圳前海小树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息,具体如下:
申请人:深圳前海小树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5**********031X
案件号:(2018)穗仲网案字第 41895号
受理日期:2018年11月02日
组庭日期:2018年11月08日
仲裁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 2191.33 元及利息(利息以 325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8%标准,自 2018 年02 月 24 日起算至 2018 年 06 月 24 日);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服务费(以逾期本金2191.3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09 月 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 5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仲裁地为中国广州,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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